唐初均田制有平民、官两种授田。平民授田又分丁男、中男、残疾、寡妻妾、僧道、工商业者等数种。丁男在18岁以上授田100亩,其中口分田80亩,永业田20亩,其余各种人酌减。各极勋员授勋田100顷,地租收入作为俸禄之一。各类官署可占公廨田,收入充为办公经费。授田有宽、狭乡之别,狭乡口分田为宽乡的一半。在所授田中,永业田可传子孙,口分田在身死后归官府,平民不许轻易卖田,官卖田限制不严。永业田、口分田均不许买卖,但迁徙别乡及身死无力营葬可买卖永业田。均田制的实施取得了垦辟荒地,增加户口,稳定兵源的良好效果,加快了唐初社会经济的复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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