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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管理制度

编辑: 路逍遥 关键词: 唐朝历史 来源: 记忆方法网
历史九寺五监九寺五监是唐代中央政府的办事机关。在国务的活动中,寺监多承受六部诸司下达的政令,寺监执行完毕必须「申复所司」。在处理具体事务时,寺监同六部有隶属与承受的关系。

地方官制《州》《县》《乡、里、保、邻》《羁縻州县》《都护府》唐代地方行政制实行州、县二级制。唐有三百五十八州,较汉代的郡多两倍多,州刺吏是唐代地方最高行政长官。唐代的县,玄宗时为一千五百七十三个,比汉的县多了两百余个。和州地位相等的地方政权,还有府和都护府。府是州的别名,设于首都和陪都所在之州。都护府则设置在边疆少数民族地区。

州州是唐朝最重要的一级地方政权,除三府外,全国地方遍置诸州。州长官为刺史,刺史是亲民之官,天子颇为重视。州按户口的多少分为三等:四万户为上州,三万户以上为中州,三万户以下为下州。除上中下等以外,还有辅、雄、望、紧之分。京师之地辅弼君王,故治「辅」,如同汉之三辅。其余则依地理环境的远近美恶而分为雄、望、紧。京都所在称「京都府」,国内重要卫戍地区称「都督府」,边疆冲要地区称「都护府」。京都府的设置始于开元年间,为京都、陪都或行都所在,如京兆府、河南府、太原府、凤翔府等,最多达到十个。府是州的别名。著名的「三都府」是指京兆府、河南府与太原府,河南府为东都,太原府为北都。三府长官置牧,规定「亲王遥领」,实际的行政长官是府尹。州刺史的职权在概括来看是和三府的牧尹相同。在安史之乱前,唐代地方政府组织比较完善,中央与地方关系处理得当,但随着中央政治黑暗,安史之乱便转变成各节度使的横行与割据。

县州之下为县。三都之县在内曰京县,又曰赤县,城外曰畿县。又依地域的不同,有望、紧之别。还依户口多少分为上、中、中下、下四等。每县置县令一人。县级行政机构在封建国家运作上有相等地要的影响。唐代在县令职掌中规定,县令要「养鳏寡,恤孤穷,审察冤屈,躬亲狱讼,务知百姓之疾苦」。县令下之官吏分为三部份:一是司户佐,掌田、户、赋役,为国家征收赋役而设;二是司法佐,掌刑法,三是博士,掌教育。按《唐六典》定制,诸州中县编制定,县令以下官吏共计五十二人,如果县的户口超过四千户,则县吏可以增加七人(《唐六典.诸州县令》),另有学生二十五人,行政组织机构精简,职掌明确。

乡、里、保、邻县以下的基层组织是乡、里、保、邻。四家为邻,五家为保、百户为里,五里为乡。乡置耆老(亦称「父老」)一人,里设里正一人。里正由地主富户或六品以下勋官担任,负责查核户口,收授土地,监督农业生产,征敛赋役。五百户以上的市镇设坊,置坊正一人;城郭外设村,别置村正一人,村满百户以上的增置一人。

羁縻州县唐太宗时设置羁縻州县,以统治周边少数民族。贞观四年(公元六三○年),唐太宗平定突厥,突厥表示愿归附,唐太宗除将十万户突厥内迁中原之外,又在其原地设置羁縻府州,在行政管辖方面,任命该族首领为都督或刺史,统率原来的部众。在行政上保持半独立状态,在政治上保留各族原有自治权力。唐太宗在突厥族设置羁縻府取得成功之后,又推广至其它少数民族部落,见于史志的羁縻府州有八百五十六个,其大者为都督府,以其首领为都督、刺史,皆得世袭。羁縻府州虽有较大的自治权力,但都督、刺史都必须由中央任,并取消原有的「可汗」称号。为了加强对羁縻府州的管理,唐代又建之起都护府这一行政区划。

都护府都护府是中央与羁縻府州之间的纽带,它代表中央行使对羁縻府州的管理权,负责管理边防、行政和民族事务。都护由汉人担任,由中央任命,不能世袭。都护府属官设置与内地府州相同,有长史、司马、录事参军事和功、仓、户、兵、法等曹参军事,分管各种行政事务以及人事、民政、财政、军事、司法等方面的事务。这些属官也由中央任,所管辖的事务都要依据中央的指示和政策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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