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
二是作战不力、擅离职守。《商君书·境内》:“陷队之士,面十八人……不能死之,千人环规,谏黥劓于城下。”陷队即敢死队,敢死队不拼死作战,就要处以刺面、割鼻的刑罚。“(昭襄王四十八年)其十月,五大夫陵攻赵邯郸。四十九年正月,益发卒佐陵。陵战不善,免,王龅代将。其十月,将军张唐攻魏,为蔡尉捐弗守,还斩之。”五大夫陵因作战不力被撤换,蔡尉因擅离职守被上级张唐处死。秦对擅离战斗岗位的处罚是相当严厉的。 三是誉敌以恐众心。《法律答问》:“誉适(敌)以恐众心者,戮。”誉敌即夸大和赞扬敌人,众心即军心、士气。《墨子·号令》:“誉敌,少以为众,乱以为治,敌攻拙以为巧者,断。”在对敌作战当中,如果有人故意夸大敌人力量,赞扬敌方,势必增加己方士兵对敌军的恐惧感,影响军队的战斗力。战国时期,各国在作战时都经常使用反间计,利用谣言扰乱对方军事将领和最高统治者对战局的判断,动摇和瓦解对方军心,以达到自己的军事目的。在这种情况下,严厉惩处散布谣言、誉敌以恐众心者,就显得十分必要和重要了。 四是违反作战职责规定。在作战中,军队中的将领和士兵应该各司其职,履行自己的职责,否则即属犯罪,要受处罚。《商君书·境内》:“其战也,五人来簿为伍。一人羽而轻其四人,能人得一首则复。五人一屯长,百人一将,其战,百将,屯长不得斩首;得三十三首以上,盈论,百将、屯长赐爵一级。五百主,短兵五十人……将,短兵四千人。战及死吏,而轻短兵,能一首则优。”高亨先生认为,羽当作兆,形似而误;兆借为逃;此言一人逃走,则加刑于其同伍四人,即同伍连坐。“不得斩首”言百将、屯长的职责在于指挥部下作战,而不是亲自杀敌。短兵即步兵,属于军官的护卫。秦军中从五百主到将,有五十人到四千人不等的护卫队,如果在作战中军官死亡,则是这些护卫人员没有履行职责,因此要受惩处。秦在战争爆发时,常征召有爵者充当百将、屯长等下级军官,“故大夫斩首者,迁。”大夫作为军官,职责在于指挥部下,因此亲自杀敌虽然有功却要处以流放处罚,因为违反了自己的职责规定,犯了罪;但是如果指挥得当,部下斩首三十级,百将、屯长就可以得到一级赐爵。 五是擅入军营。军营重地不得擅入,违禁即属犯罪。《尉缭子·分塞令》:“中军、左、右、前、后军,皆有分地,方之以行垣,而无通其交往。将有分地,帅有分地,伯有分地,皆营其沟域,而明其塞令,使非百人无得通,非其百人而入者,伯诛之;伯不诛,与之同罪。”《尉缭子·兵教》:“兵之教令,分营居阵,有非令而进退者,加犯教之罪。”战场之上,军情变化无常,必须随时做好战斗准备;为防止意外和行动有序,军营重地禁止随便通行,违犯者即为犯罪,要受惩罚。 4.破坏军用物资设备罪 军用物资设备包括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和军用物资等,与部队兵员同为军队战斗力的基本要素。没有这些坚实的物质基础,部队强大的战斗力就无从谈起。违犯有关规定,对军用物资设备造成破坏即为犯罪。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一是禀卒兵不完缮。为了保证作战需要,秦对士兵的武器保管有严格规定。“禀卒兵,不完善(缮),丞、库啬夫、吏赀二甲,法(废)。”如果发现因管理不善而造成兵器损坏,相关人员要受到处罚。 二是修筑城墙不合要求。秦代戍边者要负责修筑城墙等防御工事,工事质量好坏直接影响部队防守任务的完成,所以秦代制定了严密的制度,以保证工程质量。“戍者城及补城,令姑堵一岁,所城有坏者,县司空署君子将者,赀各一甲;县司空佐主将者,赀一盾。令戍者勉补缮城,署勿令为它事;已补,乃令增塞埤塞。县尉时循视其攻(功)及所为,敢令为它事,使者赀二甲。”戍边者所修之城,如果一年内即有损坏,主管者要受到罚一盾至罚一甲的不同惩罚;如果主持修城的人因为其他事情而影响修城任务按时完成,要受到罚二甲的处罚。 历史 历史 肉刑。敢死队不能勇敢作战,要在千人围观之下处以刺面、割鼻的刑罚。《秦律杂抄》:“分甲以为二甲蔸者,耐。”甲即兵,(艹鬼)即检阅军队,在检阅军队时以一支部队充做两支,军官要处以耐刑。如果有城陷尚未到达战场而又谎称战死者,也要处以耐刑。 赀刑。针对军事犯罪者的赀刑主要有罚一盾、一甲、二甲三等。如士兵不能完成值勤任务,本人和主管的屯长、仆射要罚一盾;戍边者修城必须保证一年内不坏,否则主管者要罚一甲,副手罚一盾;如果发现兵器库的兵器管理不善而损坏,主管的丞、库啬夫、吏要罚二甲,永不录用。秦代惩治军事犯罪时多用赀刑,而且规定详细,是其他国家所不具备的。 劳役。戍边军士服役期未满而私自归来,要罚其居边服役四个月;虚报阵亡而后人袭爵者,夺其爵,本人罚为隶臣;不是官吏者冒领军粮,罚戍边二年,一起冒吃军粮者也要罚戍边一年,出卖军粮者罚戍边二年;屯长、仆射不报告,罚戍边一年。秦国对劳役刑的使用极其广泛。 迁徙。秦对军事犯罪者有时处以迁刑。如?(士毋)叛乱失败后,参与者尽被处死,“及其舍人,轻者为鬼薪。及夺爵迁蜀四千余家,家房陵”。大批舍人被牵连,迁徙到蜀中。 撤职。推为发弩啬夫者不合格,要被免职;县尉负责向百姓赐爵,如赐爵有误,要被撤掉县尉职位;县司马负责向军队选送马匹,如马匹不合格,司马要被撤职且不再录用;军官擅自从军中领取军粮者,要撤职且永不录用;县丞、库啬夫、吏如果对储藏在县中的武器保管不善,也要被撤职;主将指挥作战不力也会撤职,王龅就曾因作战不力而被撤职。 2.秦代惩治军事犯罪的特点 其一,对战败主帅的惩治减轻。 春秋以前,各国军队数量有限,每次战争都会倾注全部军力,一场战争往往会决定政权的存亡,所以主帅的责任尤其重大。一旦确定是主帅指挥不力而导致战争失败,战败主帅往往会被处死。《左传·僖公二十八年》记载,“城濮之战”楚军战败,主将子玉“及连谷而死”,注曰“至连谷,王无赦命,故自杀也”。《左传·僖公三十三年》记载“崤之战”,晋军消灭了秦军,俘获秦军主帅孟明视、西乞术、白乙丙,三人获释逃归时说:“君之惠,不以累臣衅鼓,使归就戮于秦,寡君之以为戮,死且不朽。”子玉之死和三位秦帅的话都是以处死战败主帅的军法为前提的。到战国时期,各国军队数量空前增加,而且战争频繁,每次战争对国家的影响已经不像春秋时期那样重大,如果确认主帅没有明显的过失,而且战败的影响也不太大的话,各国对主帅的处罚相对变轻。王陵指挥秦军伐赵都邯郸,“陵战不善,免,王(齿乞)代将”。“灭楚之战”中,李信率领的二十万秦军被楚军击败,秦始皇对李信只是撤职了事,并未处死。秦赵“长平之战”期间,“赵王既怒廉颇军多失亡,军数败,又反坚壁不敢战,而又闻秦反问之言,因使赵括代廉颇将以击秦”,赵王认为廉颇指挥不力,导致赵军多次战败,但他并未处死廉颇,而是以赵括代之。在减轻对战败主帅的惩治这方面,秦与战国时期各国相同。 其二,对严重损害国家军事利益的犯罪行为,实行惩治从严的原则。 在这方面,秦继承春秋时代的传统,对叛国、作乱、不执行军事命令等严重损害国家军事利益的人员加以严惩。《尉缭子·重刑令》:“将自千人以上,有战而北(败),守而降,离地逃众,命曰国贼。身戮家残,去其籍,发其坟墓,暴其骨于市,男女公于官。自百人以上,有战而北,守而降,离地逃众,命曰军贼。身死家残,男女公于官。”各级军官若贪生怕死、逃亡畏战或是投降敌国,不但本人要被处死,其家族、祖先也要受牵连。这一点与战国时期关东各国形成鲜明对比。乐毅在攻打齐国时,“燕惠王固已疑乐毅,又得齐反间,乃使骑劫代将,而召乐毅。乐毅知燕惠王之不善代之,畏诛,遂西降赵。赵封乐毅于关津,号曰望诸君,尊宠乐毅以警动于燕、齐”。结果燕惠王不但没有悬赏捉拿,反而写信劝说乐毅归燕。“赵使廉颇伐魏之繁阳,拔之……(赵)使乐乘代廉颇。廉颇怒,攻乐乘,乐乘走。廉颇遂奔魏之大梁。”赵王也没有悬赏捉拿廉颇,后来还派人请廉颇回赵。将乐毅、廉颇与樊於期叛逃后的情况加以对比,就可以知道,秦对军人犯罪的处罚要比关东其他国家严厉得多。秦国对于漏泄军事情报、叛乱投敌、与外敌勾结、逃亡他国、发动武装叛乱、不能按期到达指定区域、作战中擅自撤退、在军营之中擅自行动等严重影响国家军事利益的犯罪者都要处以死刑。一旦被判处死刑,既不能赦免、也不能用财产赎取,只有死路一条。从秦代历史来看,秦国将领极少逃往他国者,这与秦国对军事犯罪的惩治极为严厉有关。本文来自:逍遥右脑记忆 /lishi/37734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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