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们以摊捐州县官罚俸之担保等为借口,将州县官养廉银之一半扣留在布政司,州县官实际仅得半廉。州县官既受京官敲诈,又受督抚司道勒索,他们便掊克百姓。依例规定,他们每年征收之火耗,应先交给布政司,再由布政司统一下发。实际上,很多州县在上交的同时,都已自行抽取,他们从布政司处领受的半额实际已是盈余部分。更有甚者,州县官在养廉银之外,另设种种名目,巧取豪夺。所以,普通民众不仅没有受惠于养廉银制度,反而成了这一制度的最大受害者。而这种结果实际上在养廉银设立之初就注定了。因为养廉银的唯一来源就是取之于民的火耗,为了保证其来源充足,势必导致官府对百姓加倍征收。事实上,朝廷对州县官在养廉银制度实施中的劣迹是十分清楚的,之所以未加彻底禁止,一是因为势不可遏,法不责众,二是因为最高统治者的内心具有一定的容忍度,只要州县官不是很出格,便可不予追究。历史告诉我们,文官作为政府的工作人员,其俸禄应由政府依据法定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统一筹集和支付,这样才有可能达到杜绝腐败、实现廉政的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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